各部门:
经绍兴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绍兴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委派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12日
财务经理委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升财务管理效能,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委派范围为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委派对象为各下属企业财务经理。
第二章 选拔与聘任
第三条 委派的企业财务经理在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企业财务人员中选拔。
第四条 财务经理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者优先;
(三)具备高校、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五条 各下属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通过推荐、考试、考核等流程,自行择优选拔财务经理,资产经营公司对选拔过程进行监督。对下属企业未严格按流程择优推荐的财务经理人选,资产经营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并督促企业重新推荐。
第六条 为充分利用财务人才资源,经相关下属企业同意,允许有能力胜任多家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财务经理兼任其他校办企业的财务经理工作。
第七条 委派的财务经理实行“双聘”制度。具体如下:
(一)岗位聘任
财务经理的岗位聘任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资产经营公司对符合任职要求的财务经理发放聘书,委派至下属企业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聘任
经资产经营公司聘任的财务经理,下属企业须根据内部岗位设置及薪酬体系制度规定,与财务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内部岗位聘任工作。财务经理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组织关系均归各下属企业管理。
第八条 财务经理实行三年轮岗制。确实不具备轮岗条件的,聘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九条 委派的财务经理享有的主要权利是:
(一)代表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的财务运行行使会计监督及管理权,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可直接上报至资产经营公司。
(二)列席下属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在必要时列席董事会,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决策。
(三)对下属企业财务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分工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 委派的财务经理需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财经法律法规,做好下属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二)按季度对下属企业进行书面财务分析,并报送至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及下属企业董事会。
(三)发现重大经济问题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汇报,并协助审计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财务经理的日常管理由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企业共同负责。其中:下属企业季度分析报告及重大经济问题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下属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 财务经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履职能力、协作能力、财务管理水平、财务风险控制、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每年年末,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企业按照30%、70%的占比,对财务经理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奖惩直接挂钩。
第十三条 财务经理的工资、福利由下属企业发放。兼任校内其他下属企业财务经理的,财务经理的工资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由主职企业根据薪酬管理制度及兼职企业的结算额度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主职企业财务经理岗位工资总额的30%。财务经理不得享受兼任单位的任何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
第十四条 财务经理需按要求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涵盖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及实务技能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绍兴文理学院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