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绍兴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4幢一楼。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经营者选择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出资人权利。公司尊重和维护所投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经营管理、企业投资管理;高新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由一个法人出资人投资:
出资人:绍兴文理学院
法定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1077号
共出资800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800万元,占100%,在公司成立前一次缴足。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加强党的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三)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四)其他需要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党组织设立纪检委员,公司纪检委员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董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落实党委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落实人员配备和活动经费。
公司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党建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人均每年不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党员干部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及经营业绩考核;
(三)决定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人选,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下属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及其下属校办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上市、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章程及其修订;
(九)审查批准公司及其下属校办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融资、担保、捐赠、资产处置等事项;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在行使出资人职权时所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二)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其中非职工董事4人,由出资人委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指定。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后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学校负责,在学校分管产业的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公司法》规定及学校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会议,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按照法定程序,向下属校办企业委派除出资人推荐以外的董事、监事人选;
(十)制定公司的绩效考核及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根据《公司法》规定,确定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及修订方案;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法按《公司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参加,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及委托时限。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一)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为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
(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2.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学校认为必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一)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过半数董事通过。
(四)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负责并代表董事会向学校报告工作;
(二)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
(四)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亲自或授权公司其他人员签署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法律文书、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学校授予的应由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由出资人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及激励;
(九)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投融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非职工代表2人,由出资人委派人员兼任;职工代表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对出资人负责,在学校分管产业的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向出资人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一)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为每年四月份和九月份召开。
(二)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一)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二)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过半数监事通过。
(四)会议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七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严格执行《公司法》相关规定。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出资人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出资人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出资人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出资人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出资人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出资人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有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所禁止的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公历年度)终了时,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时报送学校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先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的公司亏损时,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受学校对公司组织的审计,公司对下属企业的财务进行定期核查和审计。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与清算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作为重大事项,向出资人报告,根据出资人决议,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做好增资、减资、解散及资产清算等相关工作。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制定并负责解释,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三份,其中出资人持有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